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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李鬼”横行防不胜防,打击商标侵权泛滥刻不容缓

发布于:2023-02-28 11:28:05 来源:互联网

想买正品却不小心买到仿品,在日常生活中,你是否常常遇到过这样的窘境?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,商标所承载的品牌价值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凸显,与之而来的商标侵权现象更是花样百出、屡禁不止。

国内益生菌市场就出现了一起商标侵权事件。据媒体报道,多名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到了名为“迪辅乐动物双歧杆菌Bb-12滴液饮品”“迪辅乐安必宝戊糖片球菌滴液饮品”等的益生菌产品,但购买到的产品却疑似并非迪辅乐官方出品。该商品在外观显著位置均标识有“迪辅乐”“dipro”的商标,但在迪辅乐官方渠道却无法查询到相同包装的产品。

图-迪辅乐天猫旗舰店产品图

图-重庆芈宝开设的“迪辅诺”店铺产品图

在进一步调查后发现,销售上述仿冒商品的店铺为重庆芈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重庆芈宝”)运营的“迪辅诺”店铺,其不仅在淘宝平台进行销售,在拼多多等平台也开设了销售仿冒商标产品的店铺。其销售的名为“迪辅乐动物双歧杆菌Bb-12滴液饮品”“迪辅乐安必宝戊糖片球菌滴液饮品”的商品,在商品名称、商品信息页面、产品包装和外观显著位置均标识了“迪辅乐”、“dipro”商标,与迪辅乐生物(上海)有限公司自德贝康爱处受让的第 32731382 号第 5 类“迪辅乐”商标构成相同。

另外,重庆芈宝等三公司将“迪辅乐”商标使用于益生菌滴剂产品中,益生菌滴剂产品属于营养补充剂的一种产品,根据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》,与权利人第 32731382 号第 5 类“迪辅乐”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“营养补充剂;婴儿奶粉;婴儿食品;医用营养品;维生素制剂;鱼肝油;补药;膳食纤维”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。

基于以上两点,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王维维律师指出,重庆芈宝及销售仿冒商标产品的经销商或进口商的行为违反了《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第(一)、(三)项,涉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,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,已然构成共同民事侵权。

图-迪辅乐旗下产品与重庆芈宝运营店铺“迪辅乐”所售产品对比图

而值得一提的是,根据公开信息发现,重庆芈宝及迪辅诺贸易的法人丁绍成自2019年5月起,就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大量与“迪辅乐”、“dipro”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以及与迪辅乐益生菌滴剂产品型号、名称相关的商标。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7月、9月、10月,以丁绍成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,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《商标法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“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”的情形为由,分别对丁绍成注册的商标做出四份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,但丁绍成在上述商标无效宣告审查期间及被予以宣告无效后,依然持续申请了大量与“迪辅乐”、“dipro”相关,或者与迪辅乐益生菌滴剂产品型号、名称相关的商标。

图-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 “迪辅诺”商标不予注册的裁决书

王维维律师指出,丁绍成屡次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,已经涉嫌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。对此,迪辅乐生物(上海)有限公司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,状告重庆芈宝、重庆佰立禾贸易、迪辅诺贸易、自然人丁绍成等多方侵犯自身商标权,索赔500万元。据悉,法院已受理此案,并将于2023年4月开庭审理。

图-庭审开庭信息

虽然近年来我国对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,但对于企业来说,要想成功维权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。例如,在司法实践中,只有同时具备“商标或标识构成近似”和“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”两个条件,商标侵权才能判定成立,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商标侵权的认定难度。以前述案件为例,侵权人正是钻了“品类不同”的漏洞,试图以此掩盖其侵权行为。此外,商标侵权取证之难、维权周期之长,以及赔偿金额低、刑事威慑落实难等问题,也成为了企业侵犯商标专用权仍然屡禁不止、有恃无恐的重要原因。

想要减少这类侵权行为,加大处罚力度是必不可少的。只有让这些侵权企业受到应有的惩罚,才能避免其他企业效仿。同时,也希望企业应该清楚认识到,以攀附商誉、打擦边球作为主要盈利手段,终究不是长远之计。杜绝侥幸心理,尊重他人知识产权,才是企业发展正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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